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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溪湖区司法局2024年2月公开补充选聘5名诉前特邀调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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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有效发挥诉前特邀调解员在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诉源治理工作的开展,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会同本溪市溪湖区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补充选聘诉前特邀调解员。

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诉前特邀调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溪湖区法院诉前调解委派,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工作记录、拟订调解协议;

(三)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录入、上传案件调解信息;

(四)协助法官诉前调解案件,完成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

(五)开展溪湖区法院交办的其他与诉前调解相关工作。

二、选聘人数和工作地点

(一)招聘人数:诉前特邀调解员5名。

(二)工作地点: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溪湖区政府旁边、溪湖区公安分局对面)及石桥子人民法庭调解室(石桥子镇银石街)、彩屯人民法庭调解室(彩屯华新社区)。

三、选聘条件

(一)担任诉前特邀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大专以上学历;

3.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工作阅历和组织协调能力;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并能够熟练使用智能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

5.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6.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没有违法违纪情形;

8.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优先选聘条件:

1.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干警、纪检监察干部,乡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和律师。

2.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

3.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或其他职业资格的;

4.具有法律相关工作、教育工作、妇女儿童工作、仲裁或乡镇街道社区等工作经历的;

5.具有调解工作经历的。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诉前特邀调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现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和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其他不适合从事诉前特邀调解员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网址:http://bxxhfy.chinacourt.gov.cn)或搜索“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溪湖普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招聘公告;

(二)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31017:00

2.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邮箱报名,不设现场报名(报名邮箱:xhfyzhengzhibu@sina.com

(三)资格审查

1.完整填写《溪湖区人民法院、溪湖区司法局公开补充选聘诉前特邀调解员报名登记表》

2.提供本人有效证件:①身份证;②各阶段学历证书;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④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⑤报名登记表;上述材料请按照以上顺序提交电子版,发送至报名邮箱,邮件报名格式为“诉前特邀调解员+姓名”,报名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资格审查主要围绕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相关作证材料进行审查,一经发现报名者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聘用资格;

资格审查结果将通过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本溪市溪湖区司法局官方网站公告栏公示。

(四)考试考核

溪湖区人民法院会同溪湖区司法局共同开展考试考核工作,采取笔试(包括计算机基础应用)+面试的方式进行,进入笔试、面试的人员数量及比例视报名情况确定,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将通过电话、短信及本溪市溪湖区司法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告栏予以公示通知。

(五)聘任

拟聘任的诉前特邀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由溪湖区人民法院开展试用期考核。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者予以聘任,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试用期结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任。

(六)补贴标准

诉前特邀调解员补贴实行“一案一补”,依据调解案件的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确定标准及数额予以发放。每月调解结案满4次,可领取基础调解补贴1000元,在此基础上,根据难易程度区分档次,每调解一件领取100元到200元不等的补贴。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由溪湖区法院与溪湖区司法局协商议定。

咨询电话:02442885775024-42885738024-4288587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早830分至下午1630

附件:《溪湖区人民法院、溪湖区司法局公开选聘诉前特邀调解员报名表》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bxxh.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2/id/78070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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